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3民初122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蓉,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内森庄园****。
法定代表人:周海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桂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霍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