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区淮城镇伟东土石方工程队与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2595号

原告:淮安区淮城镇伟东土石方工程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03MA1TXLA30T,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都市花园D区127号。

经营者:李建忠,该工程队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江苏普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道欣,江苏普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8004746W,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祁门路交口金汇商务中心办公F座办1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周海建。

原告淮安区淮城镇伟东土石方工程队(简称伟东土石方工程队)诉被告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安徽时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经审查:2014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安徽时进公司签订了《淮安·绿地世纪城五期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合同纠纷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请仲裁,同时约定了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争议解决条款应约束原、被告,原告应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即淮安市仲裁委提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淮安区淮城镇伟东土石方工程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7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李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