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华稳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02民初8686号
原告:广西华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万良路北侧欧非利酒庄**。
法定代表人:陈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庭,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祁门路交口金汇商务中心办公**办**整层。
法定代表人:周海建。
原告广西华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广西华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广西华稳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华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9元,由原告广西华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