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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四极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果木森建材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2003号 广州四极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果木森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绿地国贸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三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绿地香颂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州四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果木森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绿地国贸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三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绿地香颂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552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5日冻结广西三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建行)存款302234.72元,实际冻结302234.72元;冻结广西三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农行)存款20万元,实际冻结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5日至2023年8月5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55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