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1358号 广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峰晖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绿地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峰晖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绿地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5071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冻结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23671.27元;工行,13872.54元)、名下银行存款1521850元,实际冻结37543.8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7日止。 如当事人需补充查封、冻结或置换保全物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并提交具体保全物,逾期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507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