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1民初5837号
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雷甸镇临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桥街道永和社区永和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