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风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金风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02民初6083号
原告贵州金风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B南1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金风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金风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金风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金风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70元,减半收取11835元,由原告贵州金风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