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风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金风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财保299号
申请人:贵州金风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路西侧腾祥.迈德国际一期A2栋3楼2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歆、徐星,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8号A栋901房。
负责人:王文。
被申请人:贵州省公**,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82号。
负责人:郭瑞民。
申请人贵州金风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贵州省公**因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487890.75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贵州省公**名下银行存款2487890.75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天提出续封申请。
审判员  武晋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义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