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5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太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男,汉族,1989年5月6日出生,住莱西市。系被上诉人***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
原审被告: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德路20号。
主要负责人:魏某,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自来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某,原审被告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8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润自来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相关规定,公共供水设施以位于室内还是室外作为区分是否属于公共设施的基本原则。涉案爆裂水管位于被上诉人室内,不属于上诉人必须改造维护范围,不属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当由业主自行管理维护。(二)本案水管爆裂系管道锈蚀严重造成,且管道被装修隐蔽导致管道锈蚀严重未被及时发现,被上诉人郑某作为产权人、被上诉人***作为承租人,对本案爆裂水管负有管理维护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违背公平原则。(三)评估机构关于家具修复费用、装饰装修修复费、电器价值的评估,系完全依据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送货单、销售单、出库单等材料确定,未体现出受损家具家电的正常的市场价值,明显倾向于被上诉人***,显失公平。(四)水淹虽对被上诉人***可能造成一定影响,但不会导致***无法使用房屋。被上诉人***一直使用涉案网点房,租赁费不属于水淹造成的损失。经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获得赔偿。且评估机构并不审查被上诉人***主张的7个多月租赁期、营业损失的合理性,一审判决在未进行合理性审查的情况下,完全认定评估结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辩称,在漏水事故发生前,上诉人通过爆裂管道给楼上用户供水。该小区没有公共的管道井,爆裂管道是楼上全体用户在使用,属于公共用水设施,应由上诉人管理维护。上诉人作为公用供水企业在进行一户一表改造时,在管道锈蚀严重而用户不同意改造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室外走管的方式为楼上用户供水。上诉人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是租户,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提供的家具价格是进货价,评估报告关于装饰装修费用、经营损失、租赁费数额认定也远低于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家具损失470318元、装饰装修损失79250元、房屋租赁费损失自2018年10月至修复之日按照每月15916.67元计算、营业损失自2018年10月至修复之日按照每月77016.89元计算、电器损失以鉴定为准。损失价值评估后,***变更诉讼请求为家具损失、装饰装修损失、电器损失合计432504.68元,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5月16日的经营损失115749.27元、房屋租赁费损失114495.18元,以上共计662749.13元。事实和理由:***于2016年4月1日起租赁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房屋用于经营家具生意,该房屋为上下楼,建筑面积210.4平方米,租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2018年10月2日凌晨,位于该租赁房屋二楼的自来水管道破裂,二楼积水到腿弯处,大量积水涌入一楼,一楼吊顶损害严重,一、二楼家具、地板、装饰装修等在长达10个小时的时间里一直被浸泡在水中,致使***损失惨重。该爆裂自来水管道应由被告维护,事后***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拒不赔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某与***1于2015年10月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租赁郑某名下的青岛市市北区房屋(青房地权市字第××号),建筑面积210.4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与***1系父子关系,***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用于家具门店,房租由***支付。2018年10月2日凌晨,***租赁房屋二楼的自来水管道破裂,导致***财产受损。因各方当事人对损失价值达不成一致意见。***申请对青岛市市北区网点房内因漏水受损的各种家具物品的价值及修复费用、装饰装修的修复费用、多种电器的价值进行鉴定评估。法院依法委托青岛中盛联盟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青中盛评字【2019】第037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青岛市市北区网点房内因漏水受损的各种家具物品的价值及修复费用、装饰装修的修复费用、多种电器的价值,在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为432504.68元。***花费评估费15000元。***申请对其房屋租赁费损失、营业损失进行评估。法院依法委托青岛中盛联盟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青中盛评字【2019】第047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青岛市市北区网点房内因漏水受损造成的房屋租赁费损失、营业损失,在评估基准日从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5月15日的经营损失评估价值为115749.27元,租赁费损失评估价值为114495.18元。***花费评估费5000元。海润自来水公司对上述评估结论有异议,申请评估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后又变更为申请评估机构对异议事项予以书面说明。海润自来水公司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部分为:一、关于家具修复费用、装修装饰修复费用、电器价值的评估报告(青中盛评字【2019】第037号资产评估报告)。1.关于装修损失的评估结论过于简单,仅列明评估原值和净值均为41076元,未阐明41076元包含的具体项目及各项修复费用,也未阐明***装修受损情况,其结论过于草率,缺乏事实和估算依据。请评估公司阐明各项费用并对异议予以说明。2.评估报告关于家具物品修复费用的评估完全按照***提交的证据进行确定,不能体现正常合理公平的市场价值,仅对***提交材料的总结汇总。但评估目的是评估市场价格,请评估公司对列表中的各项数据的来源、计算依据予以说明,并解释***提交材料进行评估的理由。海润自来水公司认为,评估报告固定资产—家具物品评估明细表中账面值中的进价、运费、合计,以及评估价值中的原值,系按照***提交材料进行统计,评估价值中的净值基本按照***提交的证据进行确定,请求评估公司解答。二、关于房屋租赁费损失、营业损失的资产评估报告(青中盛评字【2019】第047号资产评估报告)。海润自来水公司认为,报告第9页特别事项说明第(一)项记载:评估人员在鉴定核查中,因***经营的家具店为个体工商户未建立财物账册,我们主要依据***提供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订货单和部分POS机单据、电费单据和租赁协议,上述资料***应对其提供财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根据该阐述,评估机构在进行租赁费和停业损失鉴定时,系完全按照***单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海润自来水公司认为,既然***未建立财务账册,仅依据其订货单、电费单据等材料是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状况的,请评估公司书面明确说明评估真实完整全面的营业损失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所提交材料是否有缺失,是否能够评估真实经营状态?另,请评估公司明确说明其评估结论所得金额的具体依据及计算过程。法院基于海润自来水公司的申请,函告青岛中盛联盟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海润自来水公司异议部分作出书面说明。青岛中盛联盟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回复,对海润自来水公司的异议说明如下:(一)关于家具修复费用、装修装饰修复费用、电器价值的评估报告(青中盛评字【2019】第037号资产评估报告)的异议说明。1.装修损失:由于受灾位置位于二层,故二层屋顶没有受灾,但二层地面为地板,现场勘查地板起鼓,开裂。一层屋顶破裂,但由于一层地面为地砖结构,故一层地面未收损失。另外一层、二层房间墙面开裂、壁纸破碎、门套开裂、楼梯墙面水迹明显。评估人员确定装修损失单价为200元/平方米。2.结局物品修复费用: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对不同受灾家具分别采取不同的受灾比例,如家具顶板、侧板、底座等,需要返厂修复的家具,考虑运输费。3.电子设备:电子设备原值是评估人员根据手册及相关资料得到的,由于限产条件不具备对各种设备进行寿命测试,对于电子设备遭受水灾,损失率一般为80%。(一)关于房屋租赁费损失、营业损失的资产评估报告(青中盛评字【2019】第047号资产评估报告)的异议说明。根据鉴定委托要求,对青岛市市北区网点房内因漏水受损造成的房屋租赁费损失、营业损失(2018年10月3日至评估机构实际现场勘查之日)进行评估。接到委托后我们要求***提交前三年的会计报表、账册及凭证等,***不能提供。理由是该家具店为个体工商户无需建账,在此情况下要求***提供前三年销、进货凭证,银行流水,房屋租赁合同,电费单据等成本资料。依据提供的资料,我们结合所了解的家具销售行业毛利水平、参考周边临街商铺租金、电费、人工费、税费等,测算了每天的经营净利润(营业损失),每天的租赁费(租赁费损失)。由此得出2018年10月3日至评估机构实际现场勘查日止的营业损失和房屋租赁费损失。针对青岛中盛联盟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和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回复。海润自来水公司认为,1.关于装修损失评估人员确定的装修损失为单价为200元/平方米,属于主观推测,缺乏客观依据,不予认可。2.关于家具物品修复费用,评估公司基本采纳***提交的证据材料,海润自来水公司认为***意见不能作为评估价值的依据,该项评估缺乏事实和市场价格的依据,不予认可。3.关于电子设备,电子设备价值与品牌型号、使用期限密切相关,评估公司进行现场勘查时并未核实受损电子设备的具体情况,其确定价值的依据不足,不能够反映真实价值,另外虽现场不能进行寿命测试,但是可以了解电子设备的受损情况,评估公司在对进行任何核实的情况下,将损失率确定为80%没有客观依据。主观性太强,不予认可。4.关于租赁损失和营业损失,根据评估公司陈述,***不能提供前三年的会计报表账单及凭证等材料,那么依据***单方提供的进货凭证、银行流水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而确定了租赁损失、营业损失,也就不能反映***真实的租赁状况,且***的停业时间不可能长达224天,根据海润自来水公司了解的情况,***在受淹后并未停止营业,一直正常经营,海润自来水公司不认可***租赁损失、营业损失的主张。***认为,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是根据现场查勘的结果及情况和***受损的事实,还有评估公司的工作规范和经验进行作出。评估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能因为海润自来水公司的不予认可,而否定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评估报告。***对评估结论和答复无异议。法院告知海润自来水公司,如还有异议,可申请评估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海润自来水公司不申请。关于***诉请数额。海润自来水公司认为,两份评估报告完全根据***提交的材料制作,不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市场价值,也不能体现评估的真正意义,故对上述评估均不予认可。且***的停业时间不可能长达224天,根据海润自来水公司了解的情况,***在受淹后并未停止营业,一直正常经营,不认可***关于租赁损失、营业损失的主张。本次漏水是由于青岛市市北区网点房二楼自来水管道破裂所致,该管道较隐蔽且老化锈蚀严重,漏水处在结算水表前。***不使用该管道,楼上用户使用该自来水管道。在一户一表改造时海润自来水公司未对涉案管道进行改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破裂管道的管理维护责任由谁承担问题。***称,《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用户用水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维护的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损坏的,供水企业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一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第四十条规定,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严重老化、锈蚀的供水管网,应当按照计划进行更新改造。第五十三条规定,(四)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指结算水表之前(含结算水表)的供水设施,包括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网、水厂、储水池、公用水站、市政消火栓、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青岛市推行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第七条规定,产权划分和管理范围对于普通多层改造住宅,供水设施的产权划分以用户法定计量水表(贸易结算表)为界,表前管道(含计量表)及供水设施产权归供水企业,出现故障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表后管道及供水设施产权归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现故障由房屋产权所有人自行维修或委托供水企业有偿维修。对于不改造住宅,总水表以后的供水管道,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管理,供水企业可委托物业管理部门、家委会等实行有偿代收费。***基于上述规定认为,爆裂管道属于表前管道,属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由于海润自来水公司、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没有进行及时维护和管理,由此造成的责任应由海润自来水公司、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海润自来水公司认为,1.爆裂的自来水管道不属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不属于海润自来水公司管理维护的范围,海润自来水公司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海润自来水公司负责管理维护的是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但涉案小区属于旧小区,爆裂管道属于开发商自建管道,在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前该水管属于业主自行管理维护的范围,不属于公共供水设施。按照青岛市执行的市民自愿、政府推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工作原则,海润自来水公司仅对涉案小区进行一户一表改造,负责用户内计量水表的按照。涉案网点内未按照计量水表,政府相关文件也未对类似爆裂水管这种情况的管道必须进行改造,因此该管道不属于海润自来水公司必须改造的范围,且爆裂水管也不在可以维护的公共区域,不属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海润自来水公司无需承担责任。2.***和郑某对爆裂管道负有管理维护责任,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该管道位于室内,应属于***和郑某管理维护范围。***和郑某在装修时将该管道隐蔽且维护不当,由此造成锈蚀严重,应承担全部责任。退一步讲,即使该管道未被隐蔽,在锈蚀如此严重的情况下,***和郑某作为具有一定常识的成年人,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爆裂事故,但置之不理,放任不管,最终导致水管爆裂,***和郑某的行为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3.从公共管理职能、一户一表改造原则、新建小区供水管道设置及法的公平公正原则分析,将爆裂水管归于海润自来水公司管理范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海润自来水公司显失公平,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从公共管理职能分析,公共供水设施设置在公共区域才产生公共管理职能,位于私人使用范围的归为公共设施不合常理。从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原则分析,表前一般也是在公共区域,表后才位于用户室内,涉案水管位于室内,归于表前较为牵强。从新建小区供水管网设置来看,其公共供水设施(表前设施)全部设置在用户室外(管道井内),位于用户室内的供水设施(表后设施)不属于公共供水设施,属于业主自行管理维护的范围。从法的公平公正原则分析,涉案水管属于开发商建设,若仅因海润自来水公司进行了一户一表改造就强行将小区所有供水管道归属海润自来水公司管理维护显失公平。海润自来水公司是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涉及自来水管道产生的纠纷由海润自来水公司处理。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情况说明一份、照片一宗、视频资料一份、***提交的财产受损材料一宗、现场勘查记录一份、青中盛评字【2019】第037号资产评估报告一份、青中盛评字【2019】第047号资产评估报告一份、青岛中盛联盟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异议回复函一份和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出现漏水的破裂管道为网点上用户使用的公共管道,***并不使用该管道,漏水点在用户计量水表前。根据本地现有规定,表前管道及供水设施产权归供水企业,出现故障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由于海润自来水公司负责管理维修的管道破裂,致使***财产受损,***要求海润自来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涉案漏水管道的管理维护责任属海润自来水公司,因此郑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要求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足,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包括对现有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预见或者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损失。***主张海润自来水公司赔偿物品损失、经营损失和房屋租赁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关于青中盛评字【2019】第037号、第047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评估程序合法,结论明确。虽然海润自来水公司对其有异议,青岛中盛联盟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就异议作出回复函,回复理由合理切当。因此上述评估及回复函,法院均予以采纳。***基于上述鉴定结论主张变更诉讼请求为家具损失、装饰装修损失、电器损失等合计432504.68元,经营损失115749.27元,房屋租赁费损失114495.18元,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均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662749.1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财产损失数额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一。根据《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的相关规定,结算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本案中被上诉人***承租使用被上诉人郑某网点房。涉案供水管道通过被上诉人郑某网点房为本单元楼上居民供水,被上诉人***不使用该管道用水。管道破裂部位在楼上居民水表外、被上诉人郑某网点房室内。虽然涉案网点房并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但涉案管道破裂时仍处于供水状态。上诉人对居民水表外的公共管道疏于定期检修,未及时发现供水管道锈蚀导致管道破裂造成被上诉人***财产损失,上诉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主张破裂管道在涉案网点房室内,不属于上诉人必须维修管理范围,应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虽然涉案管道在网点房室内,但该管道设立位置系房屋基础设施,被上诉人郑某无法改变其状态。且被上诉人***并不使用该管道用水,二被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焦点二。本案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青岛中盛联盟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租赁费损失、营业损失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出具青中盛评字【2019】第037号、第47号资产评估报告认定被上诉人***家具物品的价值及修复费用、装饰装修的修复费用、多种电器的价值为432504.68元,营业损失评估价值115749.27元,租赁费损失评估价值为114495.18元。上诉人对上述评估结论提出异议后,青岛中盛联盟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上诉人对评估机构书面答复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评估报告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合理、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等,一审判决采信评估报告确认被上诉人***财产损失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一直使用涉案网点房,租赁费不属于水淹造成的损失;经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获得赔偿;一审法院对租赁期、营业期未进行合理性审查即认定租赁费、营业损失错误。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涉案网点房经营家具,因管道破裂导致网点房被水淹,因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张立娇网点房及家具、电器等使用权、收益权受损,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租赁费、营业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租赁期、营业期时间过长,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海润自来水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8元,由上诉人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姜 蓉
审判员 范黎强
审判员 张好栋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卢翔飞
书记员 张 拓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