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8091号
原告:**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楠,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浩,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本案原为诉前调解案件,案号(2018)鲁0203诉前调字2154号,原告**姣与被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自来水公司)、被告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王昊和被告海润自来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浩、张婧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海润自来水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申请追加**为被告,**姣同意,追加**为被告后于2019年4月26日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被告海润自来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楠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正式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继续进行审理。2019年7月17日第三次庭审时,原告**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和被告海润自来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第四次庭审时,原告**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和被告海润自来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家具损失470318元、装饰装修损失79250元、房屋租赁费损失自2018年10月至修复之日按照每月15916.67元计算、营业损失自2018年10月至修复之日按照每月77016.89元计算、电器损失以鉴定为准。损失价值评估后,**姣变更诉讼请求为家具损失、装饰装修损失、电器损失合计432504.68元,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5月16日的经营损失115749.27元、房屋租赁费损失114495.18元,以上共计662749.13元。事实和理由:**姣于2016年4月1日起租赁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房屋用于经营家具生意,该房屋为上下楼,建筑面积210.4平方米,租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2018年10月2日凌晨,位于该租赁房屋**的自来水管道破裂,二楼积水到腿弯处,大量积水涌入一楼,一楼吊顶损害严重,一、二楼家具、地板、装饰装修等在长达10个小时的时间里一直被浸泡在水中,致使**姣损失惨重。该爆裂自来水管道应由被告维护,事后**姣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拒不赔偿。**姣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
海润自来水公司辩称,爆裂的自来水管系开发商自建管道,不属于海润自来水公司管理维护范围,不应由海润自来水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海润自来水公司在进行一户一表改造时因该户业主不同意改造,因此并未改动爆裂的管道,而是保留了其原有管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润自来水公司仅对其改造按照的水表及其附属设施承担管理维护责任,因此该爆裂管道不属于海润自来水公司的管理范围,而是属于业主及房屋物业管理部门管理维护的责任范围,涉案房屋业主应当对爆裂管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另外,爆裂水管位于网点房内,且装修时被完全隐藏,从外观上根本看不出该处位置有水管,这也是造成该水管严重不透气锈蚀严重以致爆裂的原因,该户业主及**姣作为管理人应对水管爆裂承担全部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姣的诉讼请求。
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
**辩称,**并非爆裂管道的所有权人,也非使用人,也不是侵权人,海润自来水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与张铭轩于2015年10月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张铭轩租赁**名下的青岛市市北区房屋(青房地权市字第××号),建筑面积210.4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姣与张铭轩系父子关系,张铭轩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姣,用于家具门店,房租由**姣支付。
2018年10月2日凌晨,**姣租赁房屋二楼的自来水管道破裂,导致**姣财产受损。
因各方当事人对损失价值达不成一致意见。**姣申请对青岛市市北区网点房内因漏水受损的各种家具物品的价值及修复费用、装饰装修的修复费用、多种电器的价值进行鉴定评估。本院依法委托青岛中盛联盟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青中盛评字【2019】第037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青岛市市北区网点房内因漏水受损的各种家具物品的价值及修复费用、装饰装修的修复费用、多种电器的价值,在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为432504.68元。**姣花费评估费15000元。
**姣申请对其房屋租赁费损失、营业损失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青岛中盛联盟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青中盛评字【2019】第047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青岛市市北区网点房内因漏水受损造成的房屋租赁费损失、营业损失,在评估基准日从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5月15日的经营损失评估价值为115749.27元,租赁费损失评估价值为114495.18元。**姣花费评估费5000元。
海润自来水公司对上述评估结论有异议,申请评估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后又变更为申请评估机构对异议事项予以书面说明。
海润自来水公司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部分为:
一、关于家具修复费用、装修装饰修复费用、电器价值的评估报告(青中盛评字【2019】第037号资产评估报告)。
1.关于装修损失的评估结论过于简单,仅列明评估原值和净值均为41076元,未阐明41076元包含的具体项目及各项修复费用,也未阐明**姣装修受损情况,其结论过于草率,缺乏事实和估算依据。请评估公司阐明各项费用并对异议予以说明。
2.评估报告关于家具物品修复费用的评估完全按照**姣提交的证据进行确定,不能体现正常合理公平的市场价值,仅对**姣提交材料的总结汇总。但评估目的是评估市场价格,请评估公司对列表中的各项数据的来源、计算依据予以说明,并解释**姣提交材料进行评估的理由。
海润自来水公司认为,评估报告固定资产—家具物品评估明细表中账面值中的进价、运费、合计,以及评估价值中的原值,系按照**姣提交材料进行统计,评估价值中的净值基本按照**姣提交的证据进行确定,请求评估公司解答。
二、关于房屋租赁费损失、营业损失的资产评估报告(青中盛评字【2019】第047号资产评估报告)。
海润自来水公司认为,报告第9页特别事项说明第(一)项记载:评估人员在鉴定核查中,因**姣经营的家具店为个体工商户未建立财物账册,我们主要依据**姣提供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订货单和部分POS机单据、电费单据和租赁协议,上述资料**姣应对其提供财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根据该阐述,评估机构在进行租赁费和停业损失鉴定时,系完全按照**姣单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海润自来水公司认为,既然**姣未建立财务账册,仅依据其订货单、电费单据等材料是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状况的,请评估公司书面明确说明评估真实完整全面的营业损失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姣所提交材料是否有缺失,是否能够评估真实经营状态?另,请评估公司明确说明其评估结论所得金额的具体依据及计算过程。
本院基于海润自来水公司的申请,函告青岛中盛联盟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海润自来水公司异议部分作出书面说明。青岛中盛联盟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回复,对海润自来水公司的异议说明如下:
(一)关于家具修复费用、装修装饰修复费用、电器价值的评估报告(青中盛评字【2019】第037号资产评估报告)的异议说明。
1.装修损失:由于受灾位置位于二层,故二层屋顶没有受灾,但二层地面为地板,现场勘查地板起鼓,开裂。一层屋顶破裂,但由于一层地面为地砖结构,故一层地面未收损失。另外一层、二层房间墙面开裂、壁纸破碎、门套开裂、楼梯墙面水迹明显。评估人员确定装修损失单价为200元/平方米。
2.结局物品修复费用: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对不同受灾家具分别采取不同的受灾比例,如家具顶板、侧板、底座等,需要返厂修复的家具,考虑运输费。
3.电子设备:电子设备原值是评估人员根据手册及相关资料得到的,由于限产条件不具备对各种设备进行寿命测试,对于电子设备遭受水灾,损失率一般为80%。
(一)关于房屋租赁费损失、营业损失的资产评估报告(青中盛评字【2019】第047号资产评估报告)的异议说明。
根据鉴定委托要求,对青岛市市北区网点房内因漏水受损造成的房屋租赁费损失、营业损失(2018年10月3日至评估机构实际现场勘查之日)进行评估。接到委托后我们要求**姣提交前三年的会计报表、账册及凭证等,**姣不能提供。理由是该家具店为个体工商户无需建账,再次情况下要求**姣提供前三年销、进货凭证,银行流水,房屋租赁合同,电费单据等成本资料。依据提供的资料,我们结合所了解的家具销售行业毛利水平、参考周边临街商铺租金、电费、人工费、税费等,测算了每天的经营净利润(营业损失),每天的租赁费(租赁费损失)。由此得出2018年10月3日至评估机构实际现场勘查日止的营业损失和房屋租赁费损失。
针对青岛中盛联盟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和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回复。海润自来水公司认为,1.关于装修损失评估人员确定的装修损失为单价为200元/平方米,属于主观推测,缺乏客观依据,不予认可。2.关于家具物品修复费用,评估公司基本采纳**姣提交的证据材料,海润自来水公司认为**姣意见不能作为评估价值的依据,该项评估缺乏事实和市场价格的依据,不予认可。3.关于电子设备,电子设备价值与品牌型号、使用期限密切相关,评估公司进行现场勘查时并未核实受损电子设备的具体情况,其确定价值的依据不足,不能够反映真实价值,另外随现场不能进行寿命测试,但是可以了解电子设备的受损情况,评估公司在对进行任何核实的情况下,将损失率确定为80%没有客观依据。主观性太强,不予认可。4.关于租赁损失和营业损失,根据评估公司陈述,**姣不能提供前三年的会计报表账单及凭证等材料,那么依据**姣单方提供的进货凭证、银行流水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而确定了租赁损失、营业损失,也就不能反映**姣真实的租赁状况,且**姣的停业时间不可能长达224天,根据海润自来水公司了解的情况,**姣在受淹后并未停止营业,一直正常经营,海润自来水公司不认可**姣租赁损失、营业损失的主张。
**姣认为,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是根据现场查勘的结果及情况和**姣受损的事实,还有评估公司的工作规范和经验进行作出。评估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能因为海润自来水公司的不予认可,而否定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评估报告。**姣对评估结论和答复无异议。
本院告知海润自来水公司,如还有异议,可申请评估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海润自来水公司不申请。
关于**姣诉请数额。海润自来水公司认为,两份评估报告完全根据**姣提交的材料制作,不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市场价值,也不能体现评估的真正意义,故对上述评估均不予认可。且**姣的停业时间不可能长达224天,根据海润自来水公司了解的情况,**姣在受淹后并未停止营业,一直正常经营,不认可**姣关于租赁损失、营业损失的主张。
本次漏水是由于青岛市市北区网点房二楼自来水管道破裂所致,该管道较隐蔽且老化锈蚀严重,漏水处在结算水表前。**姣不使用该管道,楼上用户使用该自来水管道。在一户一表改造时海润自来水公司未对涉案管道进行改造。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破裂管道的管理维护责任由谁承担问题。
**姣称,《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用户用水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维护的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损坏的,供水企业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一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第四十条规定,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严重老化、锈蚀的供水管网,应当按照计划进行更新改造。第五十三条规定,(四)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指结算水表之前(含结算水表)的供水设施,包括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网、水厂、储水池、公用水站、市政消火栓、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青岛市推行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第七条规定,产权划分和管理范围对于普通多层改造住宅,供水设施的产权划分以用户法定计量水表(贸易结算表)为界,表前管道(含计量表)及供水设施产权归供水企业,出现故障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表后管道及供水设施产权归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现故障由房屋产权所有人自行维修或委托供水企业有偿维修。对于不改造住宅,总水表以后的供水管道,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管理,供水企业可委托物业管理部门、家委会等实行有偿代收费。**姣基于上述规定认为,爆裂管道属于表前管道,属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由于海润自来水公司、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没有进行及时维护和管理,由此造成的责任应由海润自来水公司、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海润自来水公司认为,1.爆裂的自来水管道不属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不属于海润自来水公司管理维护的范围,海润自来水公司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海润自来水公司负责管理维护的是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但涉案小区属于旧小区,爆裂管道属于开发商自建管道,在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前该水管属于业主自行管理维护的范围,不属于公共供水设施。按照青岛市执行的市民自愿、政府推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工作原则,海润自来水公司仅对涉案小区进行一户一表改造,负责用户内计量水表的按照。涉案网点内未按照计量水表,政府相关文件也未对类似爆裂水管这样情况的管道必须进行改造,因此该管道不属于海润自来水公司必须改造的范围,且爆裂水管也不在可以维护的公共区域,不属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海润自来水公司无需承担责任。2.**姣和**对爆裂管道负有管理维护责任,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该管道位于室内,应属于**姣和**管理维护范围。**姣和**在装修时将该管道隐蔽且维护不当,由此造成锈蚀严重,应承担全部责任。退一步讲,即使该管道未被隐蔽,在锈蚀如此严重的情况下,**姣和**作为具有一定常识的成年人,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爆裂事故,但置之不理,放任不管,最终导致水管爆裂,**姣和**的行为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3.从公共管理职能、一户一表改造原则、新建小区供水管道设置及法的公平公正原则分析,将爆裂水管归于海润自来水公司管理范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海润自来水公司显失公平,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从公共管理职能分析,公共供水设施设置在公共区域才产生公共管理职能,位于私人使用范围的归为公共设施不合常理。从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原则分析,表前一般也是在公共区域,表后才位于用户室内,涉案水管位于室内,归于表前较为牵强。从新建小区供水管网设置来看,其公共供水设施(表前设施)全部设置在用户室外(管道井内),位于用户室内的供水设施(表后设施)不属于公共供水设施,属于业主自行管理维护的范围。从法的公平公正原则分析,涉案水管属于开发商建设,若仅因海润自来水公司进行了一户一表改造就强行将小区所有供水管道归属海润自来水公司管理维护显示公平。
海润自来水公司是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涉及自来水管道产生的纠纷由海润自来水公司处理。
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情况说明一份、照片一宗、视频资料一份、**姣提交的财产受损材料一宗、现场勘查记录一份、青中盛评字【2019】第037号资产评估报告一份、青中盛评字【2019】第047号资产评估报告一份、青岛中盛联盟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异议回复函一份和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出现漏水的破裂管道为网点上用户使用的公共管道,**姣并不使用该管道,漏水点在用户计量水表前。根据本地现有规定,表前管道及供水设施产权归供水企业,出现故障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由于海润自来水公司负责管理维修的管道破裂,致使**姣财产受损,**姣要求海润自来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涉案漏水管道的管理维护责任在海润自来水公司,因此**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姣要求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足,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包括对现有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预见或者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损失。**姣主张海润自来水公司赔偿物品损失、经营损失和房屋租赁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青中盛评字【2019】第037号、第047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评估程序合法,结论明确。虽然海润自来水公司对其有异议,青岛中盛联盟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就异议作出回复函,回复理由合理切当。因此上述评估及回复函,本院均予以采纳。**姣基于上述鉴定结论主张**姣变更诉讼请求为家具损失、装饰装修损失、电器损失等合计432504.68元,经营损失115749.27元,房屋租赁费损失114495.18元,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姣各项损失662749.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姣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4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诉讼费25214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守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