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8935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红艳,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海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72号-7-03。
法定代表人:于洪源。
被告:青岛海尚海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177号2楼。
法定代表人:董汉军。
被告: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魏成吉。
被告:青岛君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盛中华。
原告***与被告青岛海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海尚海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君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堰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