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海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8935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红艳,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海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72号-7-03。
法定代表人:于洪源。
被告:青岛海尚海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177号2楼。
法定代表人:董汉军。
被告: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魏成吉。
被告:青岛君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盛中华。
原告***与被告青岛海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海尚海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君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堰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