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2706号
申请人:**鸿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建安区将官池镇**社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建设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鸿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鸿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3188092.7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鸿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88092.7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闫 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