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205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375号大院52栋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569073X9。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375号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5964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205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及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2民终2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粤0205民初661号判决规定: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05479.18元给反诉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粤02民终2898号判决规定:一、维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5民初6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5民初6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5民初6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92014.73元给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四、驳回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914元,鉴定费16100元,合计23014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845元,由***负担4045.50元,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负担799.50元;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多预交的4045.50元,由一审法院退回,***应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045.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安局车管所、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内江市东兴区郭北镇××村××组的房产一套;2、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微信及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措施,但因账户无余额,被执行人被冻结的账户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位于内江市东兴区郭北镇××村××组的房产,经查证,该房产为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符合处置条件,故无法处置。 四、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邮寄执行告知书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