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盘中执字第00058-4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辽东湾经济区。
负责人宁宝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建云,辽宁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沈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宋建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龙,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划拨了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200万元,剩余欠款北京建工集团沈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自动履行。现裁定如下:
本院(2014)盘中民三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震
审判员 吕焕山
审判员 杨俊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廷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