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方圆化工有限公司

北京裕顺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方圆化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7371号
原告:北京裕顺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18号10层1146。
法定代表人:邹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建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庆叶,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方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与锦通路交叉路口路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马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聃,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万东,山东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裕顺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方圆化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裕顺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裕顺恒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裕顺恒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任征远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剑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