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方圆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胜利油田方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9民初103号

原告:***,男,1968年4月4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敏,山东齐融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开燕,山东齐融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方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与锦通路交叉路口路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马超,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胜利油田方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02550元、逾期付款利息623421.64元,以上合计3325971.64元,并要求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8日,被告胜利油田方圆化工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地热井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第三人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的义务,2020年12月29日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将以上工程款、相关因违约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债权一并转让给原告。现被告胜利油田方圆化工有限公司拒不支付。为

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盼若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胜利油田方圆化工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关系因原告***与第三人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转让关系终止。现原告***起诉被告胜利油田方圆化工有限公司,是因为债权转让发生后,被告胜利油田方圆化工有限公司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引起的,所以该案应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应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而不在河北省容城县,故本院没有管辖权。且为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亦应由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路立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