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02民初5204号
原告别玉庆,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任万东,山东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委托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北京裕顺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胜利油田方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别***被告***、第三人北京裕顺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胜利油田方圆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别玉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别玉庆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