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明日杜尼室内设计事务所

广州市越秀区明日杜尼室内设计事务所、广东白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06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明日杜尼室内设计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326号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28215071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白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合山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1973382238。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市越秀区明日杜尼室内设计事务所与广东白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9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白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明日杜尼室内设计事务所支付工程款409508.98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标准计付),并应支付案件受理费66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29号案件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
执行员*劲松
执行员*晓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婷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