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力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356马丁工程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与厦门力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56**工程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与厦门力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民初356号
原告:**工程技术(昆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8659658P,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建德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ROBERTJOHNNOGAL,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增,江苏登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力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85283276L,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68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肖业海。
原告**工程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力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厦门力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技术(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54元,减半收取5884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0654元,由原告**工程技术(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汤秋婷
书记员周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