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2119号
原告:武汉市***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115号银海雅苑E栋1层E01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俊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市***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俊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2022年9月19日,原告武汉市***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9元,由原告武汉市***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四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