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通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密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民初字第1012号
原告陕西通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程功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男,生于1990年5月13日,藏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通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通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通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316.5元,由原告陕西通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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