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高鼎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富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台州高鼎建设有限公司、翁友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02民初3721号
原告:台州富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岩头闸东永兴码头东侧江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高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下里桥西路326#(石滨村部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翁友顺,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台州富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高鼎建设有限公司、翁友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台州富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富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富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管仕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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