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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5441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环城北路292号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2018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庆丰街102号6楼(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072886365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与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