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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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210号
原告: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永丰镇石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4580561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201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庆丰街****信用代码:91331024072886365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8元,减半收取1639元,由临海市永丰水泥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月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