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403民初2269号
原告:台州荣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横街东路218号1幢3单元5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307564986F(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立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天彭镇东湖大街245号4栋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07766450X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台州荣曜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立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荣曜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荣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94元,减半收取9947元,由原告台州荣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