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荣曜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苡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台州荣曜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03民初1539号之一
原告:安徽苡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T9KXT8J。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66号恒盛皇家花园1幢19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荣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307564986F。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横街东路218号1幢3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安徽苡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荣曜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苡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苡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1元,减半收取1960.50元,财产保全费1425元,合计3385.50元,由原告安徽苡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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