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荣曜建设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02民初7571号
原告:浙江福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大道东段818号3幢一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荣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横街东路218号1幢3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浙江福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荣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福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福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福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