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荣曜建设有限公司

单伟与台州荣曜建设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2民初14666号
原告:单伟,男,1971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台州荣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横街东路218号1幢3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
法定代表人:都亚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伟诉被告台州荣曜建设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单伟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单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37元,由原告单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