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园林绿化珍稀植物研究所

申请执行人五峰园林绿化珍稀植物研究所与被执行人*学生、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00157号
申请执行人五峰园林绿化珍稀植物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所长。
被执行人*学生。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五峰园林绿化珍稀植物研究所与被执行人*学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