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868号之一
原告:苏州申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江区震泽镇朱家浜村。
法定代表人:曹善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强,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华盛大道**。
法定代表人:钱永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申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申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申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申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3元,保全费2515元,合计6158元,由原告苏州申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花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