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

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11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兴西路**(龙庭锦绣花园3-603)。
法定代表人:缪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华盛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钱永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5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亚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邹理华
书 记 员 吴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