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华盛大道488号。
法定代表人钱永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13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吴江中服工艺印花有限公司、苏州裕亚化纤有限公司两个工程项目中垫付的劳务费和材料款共计5406375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归还200000元,于2021年1月20日前归还206375元,剩余5000000元每半年归还500000元,即自2021年2月起于每年6月30前各归还500000元,每年12月30日前各归还500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二、原告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到期及到期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五、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22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21年1月2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原告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5431197元,执行费54556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21年1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3月12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1月21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汽车三辆,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因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5、2021年1月21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案执行立案标的5431197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54556元,执行到位0元。
7、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8、2021年3月15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韧
审判员 沈 平
审判员 葛健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项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