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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

吴江市黎里某某铸件厂、苏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09民初11117号 原告:吴江市黎里某某铸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9MA1P71KG07,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汤角村。 负责人:庞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1,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2,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原告吴江市黎里某某铸件厂与被告苏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吴江市黎里某某铸件厂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江市黎里某某铸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3元,保全费703元,由原告吴江市黎里某某铸件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芦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