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7990号之一
原告:东阳市东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解放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巍山镇茶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茶场村。
负责人:***,系村主任。
原告东阳市东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巍山镇茶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东阳市东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东鼎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东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22元,减半收取计5561元,保全费4170元,合计9731元,由原告东阳市东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