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1民初4371号
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邵东市****和路与两塘路公园路交汇处3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让瞩,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恒强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东莞市万江街道万江社区油九村油新路36号B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娟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邵东市恒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邵东市仙槎桥镇五金科技创新产业园内邵东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5栋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被告:***,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被告:***,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告:***,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恒强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邵东市恒茂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92元,减半收取13846元,由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申芝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