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1民初1398号
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和路与两塘路公园路交汇处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大祥区三里桥敏州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市。
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县支公司,第三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受理后,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康 璐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