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1民初2245号 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和路与两塘路公园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089724530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海成,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市,现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市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市,现住**市。 被告:***,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巧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