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1民初997号
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市***街道兴和路与两塘路公园路交汇处3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后,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元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