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1民初997号 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市***街道兴和路与两塘路公园路交汇处3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后,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昭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元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