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常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民终1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13日,住南召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95年3月20日,住南召县,系***之子。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召县常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址:南召县城关镇滨河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召县常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1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1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召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330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周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