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057号
原告:天津恒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塘沽滨海街北仑里25-2-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76397155。
法定代表人:刘学钢,经理。
被告:天津华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丹江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7137095。
法定代表人:洪树全,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恒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恒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志富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