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7958号
原告:***,男,199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天津华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28369979。
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庐山道82号副1号。
法定代表人:洪树全,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彬,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华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胡新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