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5587号
原告:于某,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河南欣汇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天津华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于某与被告河南欣汇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天津华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某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