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于某、河南欣汇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5587号 原告:于某,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河南欣汇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天津华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于某与被告河南欣汇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天津华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某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