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金湾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廊坊开发区鼎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廊坊开发区鼎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8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06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身份证号码:×××1374。
委托代理人***,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廊坊开发区鼎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身份证号码:×××0012。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身份证号码:×××001X。
被告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珠海金湾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唐令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伟诉被告廊坊开发区鼎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公司、黄龙、***、***、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广东珠海金湾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朱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