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40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良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珠海金湾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员工。
原告深圳市良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广东珠海金湾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珠海金湾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珠海金湾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良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珠海金湾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朱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