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民终10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春,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志,上海市徐易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卫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圆化工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5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寰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春、庄志,被上诉人捷圆化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寰球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寰球公司在原审的所有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捷圆化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中,捷圆化工公司自认没有支付设计费是因为没有钱,且明确表示,即使寰球公司现在开发票也要等到2020年11月以后才可能拿到钱,一审法院忽视了捷圆化工公司自认的上述事实。二、寰球公司不开发票是因为多次催要设计费没有得到响应,且一旦开具发票会加重寰球公司的困难。
捷圆化工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寰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捷圆化工公司立即向寰球公司支付设计费278万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13.9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8月,上海寰球石油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商)与被告捷圆化工公司(甲方,业主)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1G07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25万吨/年天然气制乙炔装置21.5万Nm3/hr天然气精脱硫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地点为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技术来源由乙方提供,项目规模为21.5万Nm3/hr天然气精脱硫;本合同采用规定总价模式,总价款为人民币798万元,该价格为完成本合同第4.5条所界定工作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专利使用费、其它直接费、管理费、保险费、风险费、利润、税金/费及其它。合同还约定了支付方式、双方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2013年8月3日,捷圆化工公司向上海寰球石油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发送《合同解除通知书》,请求寰球公司即日起终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其它事宜依法另行协商。2013年8月9日,上海寰球石油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合同解除通知书”的答复,该答复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与收付款予以说明,并明确了设计合同结算后业主还需要支付311.35万元的费用。2013年11月18日,为了对脱硫设计合同执行状态进行交流,捷圆化工公司与寰球公司召开了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2013年11月28日,为了确定合同处置费用及支付事宜,捷圆化工公司与寰球公司召开了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2013年11月27日至2013年11月28日,为了确定设计状态,捷圆化工公司与寰球公司召开了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2014年8月25日,双方达成了《关于25万吨/年天然气制乙炔装置21.5万Nm3/hr天然气精脱硫项目合同处置方案调整函》,约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按中止处理,捷圆化工公司承诺在2014年8月底前向寰球公司支付基础设计费、详细设计费、变更费共计246.8万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脱硫工艺包编制部分暂缓处置等。2014年9月11日、2015年10月28日,寰球公司分别通过向捷圆化工公司发送《关于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欠款事宜的函》的形式向捷圆化工公司催收设计服务费。2018年3月14日,双方又召开了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是双方一致协商同意合同终止费用为677万元,扣除已支付的399万元,捷圆化工公司还需要支付278万元,寰球公司保留对工艺包编制的承诺。
2018年6月1日,双方签订《“25万吨/年天然气制乙炔装置21.5万Nm3/hr天然气精脱硫项目”工程设计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终止费用金额为677万元,扣除已支付金额399万元,捷圆化工公司还应支付278万元,在双方正式签署终止协议且收到寰球公司等额支付发票后六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除本协议第二条内容以外所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本协议自原被告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除原合同保密条款及保密协议继续有效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同时失效(含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其附件与相关传真件、电子邮件等);合同还约定了争议处理方式等;另,该《终止协议书》还注明,2013年6月7日,上海寰球石油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终止协议书》签订后,寰球公司又于2018年9月26日向捷圆化工公司发送了《关于立即支付25万吨/年天然气制乙炔装置21.5万Nm3/hr天然气精脱硫项目合同款的法务函》。
一审另查明,2013年4月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上海寰球石油化学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查明,《终止协议书》签订后,寰球公司尚未开具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寰球公司依约进行了设计,后双方就终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事宜达成了《终止协议书》。双方应当按照《终止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具体到本案,双方在《终止协议书》中明确了捷圆化工公司在收到寰球公司等额支付发票后六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寰球公司278万元,现寰球公司未向捷圆化工公司交付等额发票,寰球公司虽就付款问题对捷圆化工公司进行催告,但未举示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付款条件拟制成就或者提前成就的情形,双方在约定了明确付款条件的情况下,寰球公司未向捷圆化工公司交付发票即要求捷圆化工公司付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捷圆化工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亦不构成逾期付款。因此,寰球公司要求捷圆化工公司支付设计费278万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13.9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76元,由原告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寰球公司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证明:合同约定期限内,寰球公司未开具发票,且捷圆化工公司明确表示没有钱支付。2.寰球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江水护照、签证材料复印件。证明:一审诉讼期间,江水在国外,故寰球公司无法提交相应证据。3.寰球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开具涉案项目3张设计发票及EMS回执单复印件(278万元),并于2019年9月30日向捷圆化工公司项目负责人杨坤送达发票复印件。证明:捷圆化工公司一直自认无法付款。4.捷圆化工公司项目经理杨坤收到发票复印件后,与江水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显示已收到发票复印件。证明:捷圆化工公司一直自认无法付款。捷圆化工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4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2、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寰球公司不能证明杨坤与捷圆化工公司的关系。寰球公司称,因江水在国外,且聊天记录在江水手机上,故无法当庭展示,杨坤是涉案项目联系人。针对寰球公司于二审举示的证据,本院认为,第一,因捷圆化工公司对寰球公司举示的发票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三张发票上载明开票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价税合计278万元,故本院确认寰球公司已于2019年9月26日开具与设计费等额的发票。第二,捷圆化工公司对EMS回执单真实性亦予以认可,EMS回执单显示的邮寄地址为捷圆化工公司注册地址,邮寄单查询结果显示该邮件已于2019年9月30日被签收,该证据与寰球公司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确认捷圆化工公司已于2019年9月30日收到寰球公司邮寄的发票复印件。
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寰球公司与捷圆化工公司签订的《终止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该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终止协议书》约定,双方一致同意案涉工程设计合同的终止费用金额为677万元,扣除已支付的399万元,捷圆化工公司还应支付278万元。在双方正式签署终止协议且捷圆化工公司收到寰球公司等额支付发票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捷圆化工公司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寰球公司二审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于2019年9月26日开具与设计费等额的发票,并于2019年9月30日将发票复印件邮寄送达给捷圆化工公司。即《终止协议书》约定的278万元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捷圆化工公司依约应当支付上述款项。至于寰球公司主张的迟延付款违约金,因截至本案二审判决时,捷圆化工公司收到发票后尚未超过六十个工作日,故捷圆化工公司不构成迟延付款,不应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因寰球公司二审中举示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相应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5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
二、由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278万元;
三、驳回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76元,由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152元,由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瑜
审 判 员  刘 毅
审 判 员  乔 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学文
书 记 员  董昫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