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民初2084号
原告: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7号。
法定代表人:刘元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三工煤矿南侧。
法定代表人:洪汉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胡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新疆能源集团阜康清洁能源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及《〈新疆能源集团阜康清洁能源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备忘录》;2.判令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870,000元;3.判令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65,873.68元;4.判令被告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就新疆能源集团阜康清洁能源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该合同名为建设工程合同,但约定的内容实为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就项目向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原煤试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一期项目总体设计文件编制和汇总、一期项目总体协调管理和服务等技术服务。其中,原煤试烧阶段费为4,400,000元,前期咨询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为950,000元,总体设计费用为6,600,000元,总体协调和服务费为550,000元,合同总额12,500,000元。根据该合同约定,原煤试烧阶段全部试烧、试验工作完成并提供原始试烧数据和评价报告后5日内,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本阶段费用1,760,000元。本阶段试烧成果通过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审核通过后5日内,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440,000元。就前期咨询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支付,该合同约定《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并修订提交最终版可研报告后5日内,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85,000元。本项目经审核部门批准或核准后5日内,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90,000元(合同存在笔录,应为95,000元)。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应当按约定的金额及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3‰的逾期违约金。2016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签订《〈新疆能源集团阜康清洁能源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备忘录》,该备忘录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基础上,增加委托原告为该项目提供煤样采集测试、原煤采样方案设计服务,其中样品测试费用180,000元,试烧样品采集方案设计费用310,000元,2017年3月30日之前由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全部支付给原告。合同及备忘录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完成了原煤试烧、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煤样采集测试、原煤采样方案设计服务相关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虽因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原因未进行,但按照合同约定仍应视为已经完成,原告亦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按合同要求付清报酬。原煤试烧阶段共计应付4,400,000元,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仅支付3,400,000元,还有1,000,000元尚未支付,对应应付的1760000中还有560,000元未付和最后一笔440,000元未付。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被告共计应付950,000元,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已付570,000元,尚有380,000元未付,对应该阶段第三笔应付款285,000元和最后一笔应付款95,000元。备忘录约定的应付款490,000元,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全部未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通过口头和书面催付应付款,亦曾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款,但是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应付款1,870,000元。被告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被告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其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则应对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被告新疆中德西部能源有限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经原告反复催付仍拖延不付款,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召涧
人民 陪 审员   张凤英
人民 陪 审员   丁 燕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金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