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1451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金海路33号9号楼2单元10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炜、王伟佳(实习),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肇嘉浜路807号。
法定代表人:刘元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维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魏剑英,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连江,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魏剑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魏剑英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