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3民初7331号之一
原告:杭州安达立体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08号天堂经济开发区*号厂房***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国,浙江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追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康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文慧路**号香槟花园*幢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安达立体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康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安达立体绿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安达立体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安达立体绿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康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6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373元,由原告杭州安达立体绿化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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