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通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白水县通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田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27民初1689号
原告白水县通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田宏,男。
被告**,女。
原告白水县通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白水县通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水县通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水县通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24元,减半收取9812元,由原告白水县通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