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凯捷楼宇电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保定市凯捷楼宇电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中亚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06民初563号
原告保定市凯捷楼宇电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石家庄市中亚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凯捷楼宇电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中亚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凯捷楼宇电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保定市凯捷楼宇电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宁